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万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7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2126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万勋、唐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3.86元、利息3788.67元,合计33782.53元,并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35%计算利息;二、被告薛万勋、唐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薛万勋、唐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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