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6执1588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恢8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腾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1884184.27元、违约金18万元、律师代理费52052元。二、被告连云港腾业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原告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刘卫东抵押的位于海州区陇东街市民路98-1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卫东、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必荣、刘卫国、王蕾、许明德、陈旭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30元,公告费7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腾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刘卫东、连云港诚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必荣、刘卫国、王蕾、许明德、陈旭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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