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5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4民初3033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2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44.22元,利息461.9元,合计5506.12元,并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44.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4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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