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0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2162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2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逸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8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28861.46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编号为2016年贷字第111256902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江苏逸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21580元。三、被告江苏金马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嘉盛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全新汽车出租服务部、丹阳市开发区东方壹号温泉酒店、朱成荣、史静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江苏逸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金马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嘉盛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全新汽车出租服务部、丹阳市开发区东方壹号温泉酒店、朱成荣、史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逸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时间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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