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8142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魏巍尚欠原告吴鸿燕借款本金3385000元;二、被告魏巍同意于2020年10月12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85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1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2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5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5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5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5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5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吴鸿燕偿还本金500000元,原告对该还款方式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魏巍未能按期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吴鸿燕有权要求被告魏巍以本金33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全部本息,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魏巍对此无任何异议;四、案件受理费33880元,减半收取计16940元,被告魏巍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