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8690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1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俊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小连返还借款本金1 500 000元;二、被告丁俊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小连支付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的利息390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 5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谢强、杜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谢强、杜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俊敏追偿;五、驳回原告廖小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 905元,由被告丁俊敏负担,被告谢强、杜燕连带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俊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小连返还借款本金1 500 000元;二、被告丁俊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小连支付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的利息390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 5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谢强、杜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谢强、杜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俊敏追偿;五、驳回原告廖小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 905元,由被告丁俊敏负担,被告谢强、杜燕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8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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