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6880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1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74631.34元,支付利息183791.56元(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并支付以4074631.34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5.5‰计算的利息以及以4074631.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狄建勤、何亚萍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平陵西路287号底层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在63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庞宽、庞浩平、曹群对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庞宽、庞浩平、曹群、狄建勤、何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868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1251904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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