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6779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圣博华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54109元、物业费63600元及迟延履行金(截止2018年8月15日为281544.36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本金517709元、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圣博华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圣7博华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陶建负担11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