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7********9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8259号 |
案号 |
(2020)苏0791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封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金海永发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5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