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7512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4757000元,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林新生、林征宇、王玉微、凌云、杨云胜、颜润仙对被告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被告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利息截至2018年12月5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四、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6186元,由被告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林新生、林征宇、王玉微、凌云、杨云胜、颜润仙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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