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俊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3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民初字第02918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群芳、钱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80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48000元,2014年8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张佳军、戴亚军、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6元,由被告李群芳、钱俊平、张佳军、戴亚军、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4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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