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1381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4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贷款本金4349737.85元,并支付利息99204.57元、复利10020.2元,及以434973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的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38214元;三、江阴市凯明钢塑有限公司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阴市凯兆贸易有限公司、蒋仁华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蒋柯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柳涛对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5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1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核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凯明钢塑有限公司、江阴市凯兆贸易有限公司、蒋仁华、蒋柯、柳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本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的489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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