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刑初46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韩孟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韩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姝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496.6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建国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6080.4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6-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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