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2423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3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星、甄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借款本金270440.5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其中以220440.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复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复息)。二、被告金星、甄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774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星、甄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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