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6643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广荣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为130390.13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毛广利、刘红、周明、陈群对被告毛广荣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计3128元(原告已预8交),由被告毛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