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宣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8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9637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2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乙方于2018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元。2、乙方于2018年5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148000元。如乙方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剩余欠款视为全部到期,甲方有权就上述欠款的未履行部分一并要求乙方归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2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朱为国乙方:杨建卫日期:2018.2.13”。签订协议后,被告杨建卫仅支付25000元。余款27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杨建卫与被告宣红于200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杨建卫与被告宣红均在划码单上签过字。本院认为,原告朱为国与被告杨建卫、宣红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建卫、宣红购货后未能按约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杨建卫、宣红。被告杨建卫、宣红结欠原告朱为国货款27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为国要求被告杨建卫、宣红按照本金273000元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日千分之一,但原告朱为国就逾期付款导致的具体损失未能进行明确及举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调整至年利率11.7%,其余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为国要求被告杨建卫、宣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杨建卫、宣红系夫妻关系,且均在划码单上签过字,被告杨建卫与原告朱为国对账确认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杨建卫、宣红共同还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为国要求被告杨建卫、宣红负担律师费15000元,本院认为,律师费应该也是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本院已对违约金综合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1.7%计算,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建卫、宣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3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对原告朱为国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卫、宣红给付原告朱为国货款273000元,并以27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朱为国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94616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朱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96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66元,由被告杨建卫、宣红负担。原告朱为国预交案件受理费599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杨建卫、宣红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996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杨建卫、宣红负担的2570元已由原告朱为国预交,由被告杨建卫、宣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为国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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