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811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国、姚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64540483.14元,并承担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的利息704590.05元以及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18元,由原告负担718元,由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国、姚玉芳负担29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