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81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国、姚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64540483.14元,并承担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的利息704590.05元以及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18元,由原告负担718元,由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国、姚玉芳负担29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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