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怀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5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4497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桂英损失共计620000元;二、被告吴怀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桂英损失共计92907.33元;三、驳回原告李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1元,鉴定费8315元,合计14996元,由原告负担5323元、被告吴怀超负担9673元(原告已预交14996元,被告吴怀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负担的9673元给付原告)。8被告可将给付款项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017962,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同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