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2167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64640元)。二、被告丁华、袁斌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江苏瑞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江苏瑞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91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江苏瑞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8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瑞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华、袁斌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