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13民初611号 |
案号 |
(2018)苏0813执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洪泽区玉驾大酒店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借款本金3699904.01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起至2017年11月止,每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剩余本金2299904.01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每期还款时利随本清,如被告淮安市洪泽区玉驾大酒店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对抵押物(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49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0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1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2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3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4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5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202056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24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25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26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27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28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29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30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3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军、沈代花对被告洪泽区玉驾大酒店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