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82********2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亭商初字第00793号
案号
(2016)苏0902执恢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均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计算)。二、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江苏大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陈杰、章远尧、王玉慧、陈星槐对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射阳县城双山北路18号温州国际装饰城主楼Z3401-Z3466号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用于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时间
2017-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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