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红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0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8657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单红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存山借款1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895元,由被告单红斌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