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桂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4********1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刑初615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启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史维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志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15四、被告人曹桂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钟亚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高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齐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时吉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6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毛洪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彭文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明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17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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