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杭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1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6447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2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杭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威借款2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杭宁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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