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2********4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3679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寿平工资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尚平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