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4980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9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永前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周永前律师代理费3500元。二、被告王田奇、王田庆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田奇、王田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志伟追3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志伟、王田奇、王田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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