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6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刑初90号 |
案号 |
(2020)苏0191执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帆退赔被害人田芳人民币3600元、张慧人民币1340元、胡艳艳人民币3238元、陈星如人民币1810元、汪鑫人民币924元、刘晓蒙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