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3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民终955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项;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七项;三、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苏亿尚景水务有限公司购买7台ddw-3型低温蒸发设备款280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此7台ddw-3型低温蒸发设备设备搬离连云港华乐合金集团有限公29司;四、驳回江苏亿尚景水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9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991元。由江苏亿尚景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5397元,由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吴浩负担135594元。(因江苏亿尚景水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吴浩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亿尚景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91元,由江苏亿尚景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5397元,由南京德磊科技有限公司、吴浩负担1305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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