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1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2196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1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敏、江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支付103570.06元。二、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有权在103570.06元的限额内,以海政房他证字第20024460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元,由被告袁敏、江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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