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梅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3民初2353号 |
案号 |
(2020)苏0703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梅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传梅、张学池各项损失共计630772元;二、被告连云港成功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传梅、张学池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9元,由原告武传梅、张学池负担5739元,由被告徐梅松负担8550元(原告武传梅、张学池已预交,被告徐梅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89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1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