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5873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薛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大丰区王亚琴食品店10169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国华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薛国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79664元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勇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薛国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5847元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030666035004300552,户名为王亚琴的账户中。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计149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66元。由原告大丰区王亚琴食品店负担166元,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薛国华共同负担25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