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9985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4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国华、江阴市三得彩珠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支付欠款本金37236.48元、利息14298元以及以欠款本金37236.4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二、杨凤琴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549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已预交),由叶国华、杨凤琴、江阴市广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江阴市三得彩珠工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