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红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1941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华舜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7年1月2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94万元,利息14769.72元,合计2954769.72元;2017年1月23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樊红珍、姚祥、丹阳力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海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华舜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20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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