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4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1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宝琳工资6440元,并支付利息(以6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