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东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5882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2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潘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耿九如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潘东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