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4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4678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4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利康木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久丰木制品厂货款131371.10元及第4页/共6页逾期付款损失(以13137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邱军对被告福利康木制品厂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福利康木制品厂、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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