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凤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2362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2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光夫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月利率6.9%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凤霞对上述第一项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如被告陈光夫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光夫、蔡凤霞抵押的坐落在建湖县开发区冠华东路供电局家属区2幢306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在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被告陈光夫、蔡凤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