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552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675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20日利息585204.99元以及代理费173300元;二、被告丹阳市汇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福福、杨杏美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各自的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2412元,由被告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汇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福福、杨杏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杏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82703914G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