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92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1857846.13元(暂算至2020年2月28日),两项合计人民币1857946.13元;并应以借款本金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李咏明、刘英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举学路2号举学苑3栋21801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6)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刘俞平、黎小勇、郭红梅、黎带清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22元,由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刘俞平、黎小勇、郭红梅、黎带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1857846.13元(暂算至2020年2月28日),两项合计人民币1857946.13元;并应以借款本金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李咏明、刘英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举学路2号举学苑3栋21801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6)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刘俞平、黎小勇、郭红梅、黎带清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22元,由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刘俞平、黎小勇、郭红梅、黎带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