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4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2165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2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江宁区荣峰汽车修理厂维修价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江宁区荣峰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