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3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7民初3652号
案号
(2020)苏0117执恢2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小鹏归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戴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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