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7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1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0)苏1081执1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宫能峰给付原告洪保珍货款人民币7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4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宫能峰负担。此款由被告宫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洪保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