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0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3890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敏、叶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仁忠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陆敏、叶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