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0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126号 |
案号 |
(2020)苏1084执1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晓明、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余泽8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8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义务之日止)。二、被告王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余泽232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328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义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王晓明、沈辉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