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29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2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54162.42元,截至2015年11月9日的利息83950.17元,律师费6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芦月桂、张晓翠、陆飞鸿、陆萍、何志斌、徐杏金、姚巧美、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恒太车辆部件厂、湖南世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丹阳晴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奥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鸿泰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信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726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