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1726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8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元芳、苏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雷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春雷负担46元,被告郭元芳、苏华负担1144元(此款由二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0059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