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1726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元芳、苏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春雷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李春雷负担46元,被告郭元芳、苏华负担1144元(此款由二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0059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