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1949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欢、李江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78447.89元、利息95090.2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573538.1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罗清河、欧阳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清河、黄丽、欧阳武、万淑云所有的位于新余市胜利南路52号101室、101复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e区字第109321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3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390元,由被告卢欢、李江涛、罗清河、黄丽、欧阳武、万淑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