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0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2904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1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海英欠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万元及利息,此款分如下期限偿还:1.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2.2020年3月1日前偿还3万元;3.2020年6月1日前偿还3万元;4.2020年9月1日前偿还3万元;5.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6.2021年3月1日前偿还1.9万元;7.所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在2021年3月1日前结清(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二、被告殷大成对被告雷海英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两被告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未获清偿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两被告-3-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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