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302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56538.80元并支付利息6881.04元(计算至2020年4月9日),合计63419.84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朱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845元,由被告朱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