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1059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伟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和借款本金637942元及利息(其中187605元本金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起、450337元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减去2019年7月25日偿还28000元)。二、被告周江东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杨伟海周江东共同负担,保全费全部由原告王和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8/9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中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